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燃煤设施整治计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不得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