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周边区域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及时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强化协同管控,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