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或者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