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常态长效机制,深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布局,重点推进高排放企业退城入园、物流市场搬迁整治、工业污染源整治、散煤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推动大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