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

按照规定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错峰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