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