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等,制定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