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自动监测站点,扩大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覆盖面。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