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自动监测站点,扩大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覆盖面。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