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