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