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