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做好呼救受理及调度、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急救过程的信息记录。急救过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