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急救中心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急救调度人员应当在八秒内接听呼救电话,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并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急救指导建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