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急危重症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之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和监护以及与院内救护交接为主的医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