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机构编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