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工作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