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