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