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勤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未经批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