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