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