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