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