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二条有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