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殡葬改革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