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