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在修缮、修复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设计、修缮和修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