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