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