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和代表性实物;(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等文献资料;(五)其他重要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