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