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