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镇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所需费用,由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