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的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属委员会的设立、成员的产生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