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或者户代表5人以上、居民小组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居民小组酝酿,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