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户数较多的,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3至5人选举产生。选举大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的人数的过半数,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