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
(二)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规划;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管理;
(四)对辖区内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用地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六)在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