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