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财政预算收支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