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