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