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

省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使用预算超收收入的审查监督办法,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