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无线电频率使用期不得超过十年,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办理续用手续。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经批准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在终止使用后一个月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