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信条例/第三章 通信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地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计费系统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告知通信业务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