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方式向通信用户提供消费提醒服务。

因通信用户预付通信费不足可能导致暂停通信服务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合理的时段内,提前提醒通信用户及时交纳通信费用。

通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消费提醒服务,不得向通信用户收取通信费用违约金。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