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通信业务经营者、电子信息内容提供者未与通信用户约定,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通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子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前款规定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应当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通信资源或者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