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等公共设施;(三)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四)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五)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