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