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相关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健全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