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专门公开渠道,听取和收集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走访中小企业,了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帮助解决;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督促其规范和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和答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