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中小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