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人才培训。

鼓励中小企业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以及社会民办培训机构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

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