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造,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