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及人才交流场所的管理规则;(三)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四)调解、仲裁人才流动纠纷;(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